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管理办法
附件4:
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建设,规范实验学校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学校在推进中小学教育创新和基础教育信息化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学校是指达到《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评估细则(修订)》(见附件2)要求,经省教育厅审核、认定并授牌的各级各类学校(高等学校除外)。实验学校的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当地教育部门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实验学校建设的管理和指导职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学校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电化教育馆组织实施,实行省、市、县(区)、校四级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指导小组”)。省指导小组由分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副厅长任组长,厅有关处室、部分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长及有关专家为成员,负责制定实验学校工作方针,审核实验学校资格和评估结果。
第五条 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电化教育馆学校科。在省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实验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全省实验学校发展规划及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全省实验研究工作;组织省级实验学校的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制定省实验学校的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组织国家级实验学校的申报、推荐和初评工作;开展国家级、省级实验学校的业务培训、专题研讨以及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的推广等。
第六条 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电教、教研等方面力量,成立市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实验学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包括组织本地实验学校的创建、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制定本市实验学校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对本市的实验学校开展日常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并于每年的11月定期向省指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报告。
第七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区)的实验学校管理方案及发展规划;协助省、市两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指导小组对辖区内实验学校进行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教科研、信息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和骨干教师为成员的工作指导小组。依据《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建设要求》(见附件3)和省指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学校实验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实验学校各项工作,接受省、市、县(区)工作指导组的检查和评估,并于每学年末组织开展实验工作总结,并书面报送省、市指导小组。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申报条件:
(一)学校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教育信息化的建设和应用研究工作,对本地区教育现代化的发展有较高认识和长远规划。学校校长及校领导班子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较强烈的教育教学改革意识,对现代教育技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正确的认识,主动争取成为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
(二)有浓厚的教研教改氛围,能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应用研究,承担教育技术研究课题,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初步形成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信息化教学、教育、管理与科研成果;
(三)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校园信息环境良好;
(四) 积极开展教师培训,80%以上的专任教师能进行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教学实验;
(五)注重教育资源建设,愿意承担各级教育部门下达的资源建设任务,愿意参与省级资源建设;
(六)愿意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任务,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全市、县(或区)的公开教学活动;结对帮扶薄弱学校,至少与区内一所薄弱学校建立帮扶关系,积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七)愿意按照实验学校的建设要求,完成各项实验目标及任务,凝练特色,打造品牌,把学校办成具有现代化特色的信息化示范学校。
第四章 申报与资格认定
第十条 申报与资格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校按照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申报条件及《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建设要求》自评后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申报书》(网上下载),提交创建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自评报告。
(二)县(区)、地级市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学校申报材料,组织实地检查,并在《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三)地级以上市汇总辖区内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内集中上报。
(四)省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形成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资格检查报告,报省指导小组审核和教育厅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学校,由省教育厅发文确认其“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资格,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其进行不定期指导。
第十一条 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申报为每年度一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受理各地市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申报材料包括《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申报书》、创建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自评报告。所有材料须有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推荐意见。
第五章 评估与授牌
第十三条 学校在确认为“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学校”后的一年后两年内(按教育厅公布文件日期开始计算),经学校自评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初评达到《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评估细则(修订)》要求的,可申请评估验收。由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验收,并报省指导小组审核和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每年两次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并为通过评估验收的学校授予“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牌匾。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校由省评估专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时间为一年。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实验学校,取消其实验学校资格。
第十五条 对已授牌的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每三年复评一次。在学校自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初评的基础上,省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对于未通过复评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为一年。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实验学校,取消其实验学校资格,收回“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匾牌。
第十六条 凡在以下方面成绩突出的实验学校给予优秀等级并通报表彰。
(一)以教育信息化带动学校整体发展方面有成功经验,实验特色鲜明、成效明显,学校成为区域内教育现代化典范的;
(二)独立承担的国家级、省级教育信息技术科研课题取得重大突破,获得省部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在应用中产生了显著成效,并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
(三)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利用各种渠道特别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薄弱学校尤其是农村薄弱学校进行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和帮扶,在推进地区教育信息化和教育均衡发展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成绩突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学校无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机构不健全,经费无保障的;
(二)未按要求定期上报计划、方案、工作总结及有关材料两次以上的,未完成参加省、市组织的实验学校工作会议和培训活动(参与培训证明资料不全者,视为未参加培训)要求的;
(三)未承担教育技术类研究相关的课题,或者承担的课题研究无实质性进展,未能按要求结题的;
(四)未能推进实验工作,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
(五)评估总分未达到六十分的。
第十八条 中期评估、复评所需费用由学校或地市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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